准备好了吗 理财市场进入买者自负时代

2018-05-08 16:35:47    来源:理财周刊    访问:    

  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终于落地,这意味着以前各自为战的理财市场将要步入统一监管的新时期。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将真正进入“投资有风险、买者自负”的时代。

  统一监管

  不管你是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还是购买了信托产品,也不管你是买了保险还是投资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都统统纳入了这次监管的范畴。有统计表明,中国目前有上百万亿元规模的各类投资理财产品,所以这次监管的市场影响也是史无前例的。

  为何要统一监管?这还要从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改革说起。

  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相互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中国的金融业渐进式混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点,一般认为,自1996年开始,金融分业经营便开始松动;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成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举被认为是中国金融机构分业走向混业的标志性事件。

  尤其是近年,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更为显著,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然而,在金融行业监管层面,却依然是各自为政。因此,较长一段时间内,资管市场监管分割,产生了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金融乱象。例如,2015年“股灾”中被市场认识庐山正面目的“伞形信托”,就是处于银行、证券、保险“三不管”地带的融资产品,其交易结构隐蔽,被一些投机者利用,游走在金融创新与监管套利之间。更为危险的是,由于各家机构情况互不透明,种种金融乱象相互叠加,市场的整体风险难以把握。

  因此,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按照资管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而根据本次最终发布的《指导意见》,资管业务最新定义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也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而且,以外币计价的资管产品均也同样适用于本次资管新规。

  由此可见,市场最为主流的投资理财活动,都被纳入到本次统一的监管之中。

  “温柔”去杠杆

  《指导意见》出台后,不少来自机构的专业人士都认为,政策层的“金融去杠杆焦虑症”明显缓解,“激进去杠杆”成为过去式,取而代之的是“温柔式”去杠杆,加之降准等政策微调,再次显示管理层思路已经发生变化。

  具体而言,正式版本的《指导意见》与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多处修改,其中至少有以下5点体现了“温柔”之处。

  第一,过渡期超预期延长1年半。

  相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将过渡期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过渡期延长1年半。

  第二,过渡期内可按规定发行老产品对接。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过渡期内可按规定发行老产品对接,这表明管理层态度出现缓和,未来金融市场过渡也将更为有序平稳。

  第三,对分级产品限制减少。

  《指导意见》指出,“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而征求意见稿还多出两种不得分级的资管产品,包括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第四,强调净值化管理要求,但并非“一刀切”。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第五,公募投资范围放宽,支持私募投资债转股。

  《指导意见》第十条对公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进行了大幅修改。

  第十条最终修改为: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表现出管理层既要统一监管市场、又不希望市场被“管死”的良苦用心。

  影响之一: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的出台影响深远,对金融机构以及中国的金融体系来说,是一次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举措。在技术细节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严限投资“非标资产”。

  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相对应,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如何规范是业界争论的一大焦点。

  非标资产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往往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有些还投向了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产品投资非标产品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对此专门解释道:“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二)降杠杆。

  关于负债杠杆,《指导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公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此外,还新增了对于“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这一规定可谓是对近年金融市场种种乱象的一次亡羊补牢。不过,巴曙松指出,如何认定企业在认购资产管理产品时,资金是“自有资金”而非使用贷款和发行债券募集所得,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的阐述和解释。

  (三)去通道。

  在资管业务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增加了产品复杂程度,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加剧了市场波动。

  对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明确嵌套层级只能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影响之二:打破刚性兑付

  《指导意见》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影响最大的地方就是“打破刚性兑付”。

  客观地说,在证券、基金等领域,“投资有风险,买者责任自负”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如果有人炒股亏了钱,就一哭二闹三上吊,或者拉横幅、砸东西——肯定会被大家当作笑话。

  然而,在银行理财市场,甚至在某些信托、私募基金领域,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们“刚性兑付”的思想还是存在的。尤其是“银行理财”市场,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达到30万亿元左右,与银行160万亿元总资产规模比较,其规模已经举足轻重。

  那么,为什么要打破“银行理财”、“信托”等领域已经成为“潜规则”的刚性兑付呢?

  人民银行负责人对此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

  因此,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指导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

  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第四,分类进行惩处。

  人民大学客座教授邓海清认为,此次《指导意见》坚持打破刚性兑付思路不变,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类存款化”的运行模式无法维继,未来将向着“公募基金化”转变。

  刚性兑付打破了,那么“在资管新时代如何理财”就成为一道迫切的话题。

  这就要求投资者在做每一笔投资前,都要问自己3个问题:是否能够承受损失的风险?是否对该产品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是否搞清楚了每一笔投资对应的确切的资产?

  从今以后,稀里糊涂、随大流“理财”的时代宣告终结,买者自负的时代真正到来了。


[责任编辑:杜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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