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作为重要股东查询公司财务状况,可谓再合理不过的事情了。然而,在公司治理上本应该相对规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连优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优创股份”,831904),却遭到两名重要股东的起诉,理由是:股东对公司财务的知情权!
《中国基层网财经》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公司公告查阅发现,优创股份对该诉讼事项尚未披露。
优创股份遭两股东起诉:要求查账
《中国基层网财经》获得的资料显示,2015年11月2日,原告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以816万元认购被告优创股份普通股680万股,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二陈霖以240万元认购被告优创股份普通股200万股,成为被告的股东。
根据优创股份最新披露的信息,该公司总股本为4500万股,外贸信托和自然人陈霖共持有该公司879.2万股股份,占比19.53%,接近两成。
与此相对比,优创股份实际控制人杨小文、王魁夫妇及其实际控制的大连源丰锦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该公司73.33%的股份。海通证券、财通证券、方正证券、华林证券共持股7.11%,自然人时玉萍持股0.01%。
由此看来,不管是持股比例、还是股东性质,外贸信托和自然人陈霖都应该算是重要的战略股东,而这样的战略股东却“看不到公司账目”。原因何在?
《中国基层网财经》注意到,优创股份2017年对《公司章程》对股东查阅资料范围进行了修改。
2015年6月经优创股份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且经编号2015-010《公告》公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约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在2017年11月16日,优创股份临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撤销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的描述,而增加了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描述。
一位财务人士对《中国基层网财经》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按照一定格式提炼出来的财务数据,而会计账簿则是公司财务数据的原始资料。
据透露,2017年,外贸信托和自然人陈霖多次向被告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且于2017年10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查阅自2015年11月2日起的公司会计账簿,但均被拒绝。
从时间点上来看,以上公司章程的修改,正是为了阻止两股东查账。
持续亏损 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投资不过山海关”,这是当前投资圈盛传的一句话,听起来有点偏见,但手握真金白银的投资人深知风险的意义。优创股份坐落在辽宁省大连市,公司阻止股东查账原因何在?一直持续亏损,到底有何缘由?
《中国基层网财经》注意到,优创股份已经出现连续亏损。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优创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06万、-752.36万、-435万。2017年该公司的年报尚未披露。
本次诉讼中,两原告表示,作为优创股份的股东,其投资额巨大,优创股份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与两原告的自身权益息息相关。
公开资料显示,外贸信托成立于1987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为世界500强中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外贸信托聚焦小微金融、证券信托、金融同业、资本市场、产业金融、财富管理六大业务方向,拥有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业务、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等资质。
截至2016年末,外贸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760亿,净资产77亿。参股诺安基金、宝盈基金和冠通期货。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华东、华南、西南、西北设立区域总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
在本次诉讼中,两名原告(外贸信托和陈霖)表示,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是记账的依据,是会计账簿的重要组成部分,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同时提供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如果不允许查阅原始凭证,股东知情权事实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股东未必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股东知情权将无法得以充分行使。
股东查账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原告认为,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应有权利,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