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小记者
基层门户网

淮安中院搭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三大制度支撑

2020-07-17 11:17:41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近日,淮安中院出台《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在这之前,该院已出台《关于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统称《实施意见》)。这意味着淮安中院在全国率先搭建起对标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体系。淮安市委书记蔡丽新两次予以批示肯定,要求“在营商环境评价中作出法院独特的贡献”,努力“形成淮安经验”。

淮安中院搭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三大制度支撑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淮安中院出台的三项制度分别对应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与法院工作相关的三项指标,即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和中小投资者保护。

淮安中院搭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三大制度支撑

提升“执行合同”质效的实施意见共计33条举措,紧紧围绕进一步缩短民商事纠纷解决时间、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优化司法程序质量等核心指标,建立审理环节动态监测机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诉讼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努力缩短纠纷解决时间、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大力降低解纷成本。

淮安中院搭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三大制度支撑

提升“办理破产”质效的实施意见共计25条举措,主要着眼于破产债权回收率、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从优化破产启动程序、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推动执转破衔接等方面,最大限度发挥审判制度功能优势。

淮安中院搭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三大制度支撑

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共计21条举措,包括健全诉源治理机制、优化诉讼服务模式、规范控制股东权利行使、保障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等,通过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和法治保障,切实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审判实践经验,体现出鲜明的淮安特色。如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利用“无讼淮安”在线调解平台,提高调解效率和便利度。建设24小时自助式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全天候诉讼材料自助收转、自助立案、自助查询、法官联络服务等。《实施意见》有不少以数据形式提出的硬性要求,如“加快消化已查控财产,提高财产变现的及时性”中提出“全年案拍比确保超过2.5%”,“缩短合同类案件结案平均用时”规定“原则上一审案件4个月、二审案件2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的案件纳入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范围”。

淮安中院搭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三大制度支撑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审执部门的任务分工,研究改进和提高的具体措施,定期评估相关的司法指标和工作质效,并明确了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按照三份《实施意见》要求抓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落细,确保落出实效。

淮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市法院将在三份《实施意见》的落实上狠下功夫,努力让推出的每一项举措转变成全市法院的实际行动,为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内容

具体提出哪些

举措?

淮小法为您一一

解读

(一)健全诉源治理机制,拓宽中小

投资者投资解纷渠道

1

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诉前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对起诉到法院的涉中小投资者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调解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无讼淮安”在线多元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提高涉中小投资者案件调解的效率和便利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调解能力和水平。

2

构建股东重大分歧诉调对接解决机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发生重大分歧、公司陷入僵局向法院申请解散时,法院应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依托非公企业、台商企业等诉调对接调解平台,采取委托调解或邀请协助调解的方法,引导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规定的解纷方式协商一致,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尽量避免公司解散。

(二)优化诉讼服务模式,提高

中小投资者诉讼便利度

3

依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诉讼服务。

立案窗口及时发放诉讼、执行风险提示书,提升中小投资者诉讼风险预判能力;为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建立快速诉讼通道,快速立案、审查、保全,快速送达、调解、执行;优化网上诉讼、网上缴费功能,实现立案阶段全流程不见面式办理;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构建“家门口起诉”新模式,切实解决异地诉讼不便的问题;建设24小时自助式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全天候诉讼材料自助收转、自助立案、自助查询、法官联络服务,为涉诉中小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4

依法支持中小投资者调查取证。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中小投资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人虽然不能说明证据内容,但申请书中能够说明需调取证据的具体名称,并能提供明确线索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予以准许。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法裁定准许中小投资者证据保全申请的,除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5

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辩论权利。

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发问权利和法庭辩论、互相辩论的诉讼权利。对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且诉讼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法官在诉讼中应当依法合理引导其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庭审争议焦点、需查明的法律要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法庭发问及法庭辩论,提升庭审效率与效果。

6

依法确定中小投资者维权费用负担。

中小投资者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符合法定司法救助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救助。中小投资者主张公司章程中对中小投资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约定给予其特别补偿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确定法律费用负担。对中小投资者胜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退费手续完备的胜诉的中小投资者一次性足额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规范控制股东权利行使,提升

公司治理透明度

7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依法支持中小投资者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基于正当目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应依法确认无效。对于公司章程赋予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范围的,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有效。

8

依法妥善审理期货交易案件。

依法审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内幕交易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依法追究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侵权责任,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9

依法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

公司文件材料灭失,根本侵害中小投资者查阅权,并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中小投资者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公司对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

10

依法确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对缔约相对人善意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对缔约相对人恶意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越权担保给公司及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确定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11

依法确认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诉讼资格。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中小投资者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及股东均拒绝提起诉讼的,公司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中小投资者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审理中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形成公司僵局,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2

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决策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中小投资者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中小投资者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该决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小投资者请求撤销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或显失公平的交易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

依法确认公司章程规范董事责任程度的效力。

公司章程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或滥用控制权,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有特殊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保障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

提升公司股东治理指数

14

依法支持股东会对董事无理由撤销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有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决议解除董事职务。董事故意存在关联交易等不公平、利益冲突或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除职务的,公司可以不予补偿。

15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中小投资者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中小投资者优先购买权,中小投资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润分配请求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合理的对价回购其股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或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

依法引导公司合理配置所有权与控制权。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商事裁判引领作用,引导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弥补立法漏洞,妥当设置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加强公司控制权力的内部监督;约定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限范围、行使程序;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退还其所获得的收益,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解除其相应职务;约定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限、范围、比例低限或金额;约定股东之间因重大分歧的解决机制和解决方式,以避免公司出现僵局而解散。

供稿:赵大为 胡思远

[责任编辑:杨正洪]
呵护地球
让爱成长
关爱留守儿童
绿色出行
鲁冰花

关于我们| 网站概况| 法律顾问| 服务条款| 人员查询| 广告服务| 供稿服务| 合作伙伴|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有害短信息举报 抵制违法广告承诺书 阳光· 绿色网络工程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北京通信局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邮箱:chinajiceng@163.com    电话:010-63607677

备案号:京ICP备16016777号-3

Copyright© 2016 Chinajicen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