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社区服刑人员董某因吸食毒品被咸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未执行的余刑一个月一十五日。
2019年3月29日,董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这本应是董某在社区接受教育改造的一次机会,可董某却不好好把握。在社区矫正期间,董某不按时报到,4月11日,董某在自已家中吸食毒品; 4月16日,董某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身上搜出3颗麻果和少量冰毒。当日,公安机关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董某在被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报到且吸食和购买毒品,已经具有《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法定情形。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情况后,遂监督该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区司法局查明情况后遂于2019年4月22日书面建议咸安区法院撤销对罪犯董某的缓刑。
2019年4月3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董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时报到且吸食和购买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不适宜对其继续适用缓刑,遂裁定撤销对董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未执行的余刑一个月十五日。当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现场监督了董某被收监过程。(肖华、华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