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讯:2022年03月28日00时15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一辆宝马牌陕UV***0号小型轿车从迎宾大道建材市场往北走了,该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
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并在红都街党校门口路段将其成功拦停,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71mg/100ml、66mg/100ml,其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壹仟元罚款。
交警提醒: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同时,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车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好交通法规,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