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发现自己成了陌生公司的领导是种什么体验?
2022年7月,彭某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彭某此前并不知道该房地产公司,也不认识这个公司的任何人。彭某在该公司登记的工商信息中看到,该公司成立的时间正是自己身份证丢失之后。彭某多次联系该公司法人,明确告知其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消除相关登记,该公司拒不配合。为此,彭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驿城区法院,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与其相关的登记注册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彭某举证证明其曾丢失过一张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6日的身份证,
2016年12月5日房地产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冒用该张身份证,将彭某登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该行为未经彭某允许,侵犯了其姓名权。彭某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撤销登记,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房地产公司取消与彭某相关的工商登记、赔付彭某精神损失费3500元的调解意见,为此次纠纷画上了句号。
王鹏 驿城区人民法院 关王庙人民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提醒:姓名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具有基础权利的特征。姓名权被侵犯,可能会随之导致其他人格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未征得彭某同意,擅自使用彭某的身份信息,侵犯了彭某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存在过错责任。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包含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丢失的身份证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很有可能被冒用,会让自己的财产安全、征信记录等陷入危险境地,甚至“被”犯罪而成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保护好个人信息及隐私,坚决做到不外借,谨防不当使用,同时在丢失身份证后及时补办,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