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近日,驿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张某(女)和梁某(男)结婚20多年,近期发现梁某在外有了“小三”赵某,梁某不光为赵某购置房产、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向其赠与款项。张某将赵某及梁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不当得利55万余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赵某,张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予追认,梁某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取得梁某赠与的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经过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各方当事人进行对账,最终确认了赵某应返还的金额为22万元。赵某同意将22万元返还给张某,并当即履行了其中10万元。
刘莉 驿城区人民法院 香山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当夫妻中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基于婚外情不正当关系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做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受赠者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既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有的,张某、梁某应各有一半财产所有权,那赵某可否只返还张某所有的那一半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梁某赠与赵某的每一分钱,张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