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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如何处罚、适用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2021-06-16 11:54:36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讯(王燕、陈阳)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含)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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