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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残疾妻子患病丈夫不管不顾,扶养费还有希望吗?

2023-06-16 17:05:22    来源:中國基層網    访问:    

夫妻之间本应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却不闻不问,甚至连扶养费都不给。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看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这起扶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林某与被告付某二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原告突发疾病致四级伤残,无法工作。被告虽有稳定收入,但在经济上对原告不加扶持,甚至渐行渐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扶养费。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并没有主动履行,原告迫于生活压力,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法官受理该案之后,立即与被执行人付某取得联系,并同步进行财产查控,但得到的结果却是被执行人消极的态度以及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500元和一份失效的人寿保险。面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付某目前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平均月薪有一万元左右”的财产线索,因申请人反映的信息不全,经过执行法官多方摸排,仍无法找到确定有效的财产线索。此时,案件貌似陷入了僵局……

为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执行法官不放过任何一丝可以执行到位的希望,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前往付某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查询保单现金价值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付某购买的人寿保险虽已失效,但其保单仍有现金价值余额。随即,执行法官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对该份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和衷共济、患难与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体现。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该案的判决、执行全面否定了丈夫对患病妻子物质上不予帮助、精神上不予慰藉的违法行为,信导全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弘扬全社会崇尚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投、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杨杰)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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