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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清江浦人民法院通过抖音平台直播召开维护妇女权益新闻发布会

2020-03-06 13:15:04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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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淮安市清江浦人民法院通过抖音平台直播的方式,召开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清江浦法院立足审判,不断拓展渠道、创新措施,以“法护家园”活动为抓手,致力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发展,努力开创家事审判新局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荣获“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全省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巾帼示范岗”、淮安市“妇女维权示范岗”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维权基础

充实审判力量。利用内设机构改革契机,保留全市法院唯一一家独立建制的专业化少年家事审判庭,配齐配优审判力量。共组建3个员额法官团队,配备法官助理6人、书记员5人,所有涉婚姻家庭案件归口少年家事庭审理,确保妇女维权工作顺利开展。

设立专门机构。积极探索维权途径,在辖区内每个乡镇、街道成立审务工作站,法官与每个村居实现挂钩联络。在此基础上,联合区妇联在社区挂牌成立全市首家“反家庭暴力示范点”、“法官工作室”,开展普法宣传、权益维护、诉调对接活动,畅通法院与基层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了解基层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和需求。

完善硬件设施。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基地,集调解、修复、探望、普法等功能为一体,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营造温馨和谐氛围,化解家庭矛盾、修复情感危机。设立“24小时自助法院”,在该区域设置专门版块,对外展示妇女维权知识、工作动态、诉讼指导等。

二、优化工作机制,强化维权职能

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全区15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拓宽妥善处理涉妇女维权案件的方法和途径。

依托诉前调解功能。返聘热心妇女维权工作、经验丰富的两名法院退休老同志、四名社区退休干部参与家事案件诉前调解,2019年调解成功家事案件260余件,既钝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为一线审判部门减轻了压力。

优化诉讼服务项目。主动融入“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家事案件专门窗口”,同时接受上门立案、网上预约立案。加强对案件的诉讼指导,及时为诉讼能力不足的妇女当事人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给予代理或辩护,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妇女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10万余元。

三、打造优势品牌,强化维权成效

创设“家事法官会客厅”品牌。立足妇女维权,延伸审判职能,与区妇联联合打造“家事法官会客厅”,走出法庭、走进群众,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了解需求,倾听声音,解答困惑。目前我们已分别走进社区、婚姻登记处,开展活动11场,每到一处,好评一片。其中于“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至富强社区开展的反家暴专场活动,受到市妇联领导的充分肯定,社区居民交口称赞。

巩固“反家庭暴力”成果。自2016年3月1日该院发出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来,反家暴一直是我院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诉前加强源头预防,与妇联、公安联动,集中开展法律宣传活动6次。诉中设立绿色通道,对于家暴案件明确标识,快立快审,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后及时回访,确保民事裁定执行效果。2019年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7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件、撤回2件、驳回1件。

发挥“巾帼志愿者”优势。少年家事庭庭长作为“江苏省巾帼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另选派7名巾帼维权志愿者,与辖区内8个社区的妇女儿童之家结对共建,开设公益法律大讲堂,深入企业开展妇女维权活动,参与化解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纠纷。

过去的一年,我们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新的一年,我们一定能够克服前进中的困难,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不断开创该项工作新局面,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通讯员:吴洪武、王淑臣

附 2019年度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19年,我院新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96件(另有旧存99件),审结808件,其中离婚540件、离婚后财产60件、同居关系纠纷22件、抚养及探望权91件、继承52件、赡养22件、其他21件。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7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件、撤回2件、驳回1件。

值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我院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公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引领功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一: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角度出发,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女方中止妊娠不满六个月 男方起诉离婚被驳回

【基本案情】杨某(男)和戴某(女)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18年1月生育一子。2019年7月,戴某怀孕。2019年9月,戴某行人工流产手术。2019年11月,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戴某离婚。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杨某在戴某中止妊娠后仅2个月便起诉离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法律条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身体及心理的人文关怀,属于禁止性规定。女方在上述期间内,身体、精神上有一定的负担,如果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严重打击,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充分保障了妇女权益。

案例三:遭家暴致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曹某(女)与石某(男)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时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17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吵打,石某将曹某左眼打伤(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视神经萎缩等),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之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曹某于2019年1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石某离婚。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四十年,共同养育两个子女,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但双方遇事不冷静,常因生活琐事产生吵闹,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眼睛残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双方持续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遂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离婚。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亦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系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被告在家庭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之后双方持续分居不满两年,但家暴行为伤害了原告的身心,也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案例四:男子闪婚后玩“失踪” 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基本案情】刘某(女)与厉某(男)于2018年8月通过某婚恋交友网站相识,四五天后双方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9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刘某外出学习,厉某乘机将刘某家中贵重物品卷走,不辞而别。刘某后发现厉某有多张虚假身份证,且被多家法院列为“老赖”,后经多方寻找,厉某一直下落不明。刘某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双方行为属于“闪婚”,婚后相处时间较短,双方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婚姻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被写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其含义包括,公民不但享有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并不必然支持。但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相识,草率结婚,婚前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亦无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作为丈夫的厉某结婚后一个月便离开了妻子,至今下落不明;而作为妻子的刘某感觉遭受欺骗、维持婚姻无望情况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准予离婚。

案例五:共有房屋离婚后被征收 离婚女有权分得补偿

【基本案情】许某(女)与陈某(男)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时约定位于淮安市某社区的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后陈某独自居住在上述房屋内。2018年该房屋被征收,陈某以自己名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领取并占有征收补偿款180万余元。许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离婚后该房屋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亦应属双方共有。考虑被征收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及房屋宅基地来源、建房情况等,确定许某分得房屋补偿款90万元。

【典型意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2年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该协议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均签字予以确认,故应依约履行。后房屋被征收,共有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但因此所获得的补偿款系对原来双方共有房屋的补偿,许某虽未参与签订征收协议,但不影响其对补偿款所享有的权利。

[责任编辑:杨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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