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因涉嫌信披违法 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8-05-17 12:03:35    来源:中国基层网财经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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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层网财经》文/杨洋

2017年4月2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冀证调查字 2017009 号),                                                

2018 年 5 月 16 日,庞大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8】42 号)。

《中国基层网财经》根据告知书显示,庞大集团第一大股东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权益变动报告书》口径进披露,相关内容亦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0 月 24 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 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 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我局办理 的庞大汽贸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因不应对庞大汽贸集团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 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 以 90 万元的罚款;

2、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3、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目前,庞大集团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公司还未对此作出公开回应,对该事件的后续进展《中国基层网财经》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杜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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