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郎某某系盗窃惯犯,在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入户盗窃,共盗窃50户,其中未遂15户,盗窃财物共计35047元,已追退财物价值20062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时值夏季,是入室盗窃案件的高发期,发案多集中在夜间11点到次日凌晨4点,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翻窗、撬门入室等手段作案。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外出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保管好,并提倡大家自发排查社区(村庄)内的不稳定因素,发现可疑人员及情况及时汇报,做到群防群治,确保安定稳定。(作者:王萍 范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