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融1期”持仓公司债连环爆雷 净值不足0.24中泰证券知情不报

2018-09-07 11:23:57    来源:投资时报    访问:    

  “泰融1期”持有多只问题债券,而投资者直到赎回日方知产品净值不足0.24,其资金亏损面已超过70%

  托管人,一个券商在基金市场中一度竞相争夺的角色。

  在某些券商看来,这个角色意味着大量业务来源和丰厚利润;而对基金投资者而言,这个角色应当遵循尽责、诚信原则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存在。

  但现实却并非总是如此。

  8月中旬,“泰融1期”基金被投资者集体投诉并上门讨要说法,而既是销售方又是托管人的中泰证券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在《投资时报》记者从“泰融1期”基金投资者处获得的一手资料中,多项投资者的正常诉求正急待中泰证券的回应。记者日前致电中泰证券要求了解事态进展情况,而该公司相关人士目前在留下记者联系方式后再无消息。

  投资者的指责

  “基金每份额变现净值不足0.24”,这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已出现超过70%的亏损,而“泰融1期”基金投资者乃至中泰证券的基层销售人员获知这一“噩耗”的时间,要大大晚于基金管理方又身为托管人的中泰证券,这也是投资者感到被欺骗并追究后者相关责任的重要触发点。

  2016年6月“泰融1期”基金开始销售,投资标的以债券等固收类资产为主。中泰证券既是“泰融1期”基金的托管人,也是销售方。《投资时报》记者从多名投资者处了解到,因中泰证券总部及营业部集中在山东,故购买该款产品的投资者也多来自济南、威海、潍坊等地。

  2018年7月2日是“泰融1期”基金开放赎回日。尽管该产品设置的存续期限为十年,但按照合同约定,在7月2日这一天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操作,即有权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投资收益。但也就在这一天,大量投资者发现“泰融1期”基金“爆雷”。

  根据“泰融1期”投资者给出的信息,原本应在7月初收回的本金和收益,该基金的管理人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兑付,已发生实质性违约,预估违约金额达2.8亿元。投资者在对产品购买等过程进行梳理后认为,导致自身遭受损失中泰证券责任重大,包括在该基金产品销售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误导,而且作为“泰融1期”基金的托管人,中泰证券远未承担起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到,“泰融1期”基金的投资者在其购买前,有中泰证券业务人员曾提出该产品具有保本性质,而“保收益、低风险”这样的卖点正是促使投资者做出最终购买决定的关键所在。投资者所反映这一问题本报记者从其他信源处已获得证实。

  不仅在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作为托管人应尽的职责,投资人也认为中泰证券存在严重缺失。根据投资者反映的情况,在“泰融1期”基金每份额变现净值不足0.24时,相关系统中披露的的基金净值仍显示为1.058。而在投资基金相关法规则中明确载明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职责。

  有基金业内人士告诉《投资时报》记者,券商作为托管人,对基金的净值乃至标的分布掌握的程度正常情况下都相当高,即便管理人主观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计算出错误的净值数据,托管人完全有责任和能力进行复核。如果中泰证券能敦促基金管理人按月度真实披露基金产品净值,无疑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但现在可见的情况却是投资者权益出现断崖式下跌,而投资者成为最后的“知情人”。

  内部员工的质疑

  在这次被客户指责涉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之前,中泰证券内部就曾出现过追问与质疑的声音。

  《投资时报》记者从多个信源处获悉,在投资人到赴中泰证券位于济南市中区经七路的总部讨要说法之前的7月份,中泰证券基层销售人员即已向高层表达过类似意见,进而质疑财富管理部和托管部存在问题,且将基层销售人员与客户同时“蒙在鼓里”。

  事实上,最大的问题正出在关于“保本”的表述上。按以往特例,在销售产品的优先级份额时很多一线业务人员都会以“保本”作为卖点。

  据悉,“泰融1期”包含有优先级和劣后级份额,而券商一线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普遍认为优先级份额安全系数高,通常可以保障兑付。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券商销售人员习惯性把优先级份额表述为“保本”。

  在投资者提供的基金合同中,《投资时报》记者注意到,“泰融1期”优先级和劣后级份额的比例在6:1(含)至5.8:1(含)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控制的条款中,该合同载明“当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94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10时30分起对基金财产进行连续止损操作,直至全部基金财产变现。”

  有基金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止损,同时参考约定的优先级和劣后级的份额比例,购买优先级份额投资者的本金完全可以保障。然而现在该产品实际净值却不足0.24,说明一定有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这就意味着即便基金管理人没有在产品运行管理中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运作,中泰证券这样的托管人也应起到监督责任。

  根据“泰融1期”管理人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布的持仓说明,该产品持有多只评级为AA-的公司债,包括已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金茂债,甚至占“泰融1期”仓位的半数以上。同时,其还同时已踩雷“16中安消”、“16丹港01”、“16丹港02”、永泰能源债等多只问题债券。

  “踩中如此众多的问题债,直至7月2日投资者赎回日才发现问题,这其中不能排除知情方故意隐瞒的嫌疑,中泰证券作为托管方也很难用不知情来作为理由。”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如此表达看法。

  据了解,在问题被公开前的一个月,中泰证券仍在通过办公系统、官方微信、销售群发布“泰融1期”持续营销的通知。


[责任编辑:杜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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