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张艳)2020年8月25日晚11时43,当事人刘某明驾驶车牌号为晋A***25的小型轿车在柳林青龙路段行驶被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6.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刘某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刘某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