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应收款计提政策“大变脸” 潜在同业竞争悬而未决

2018-05-30 10:02:25    来源:中国基层网财经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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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结果公告显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获通过(以下简称“长飞光纤”)IPO获通过。公开资料显示,长飞光纤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的供应商,一直专注于光纤光缆行业,致力于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等相关产品的研发创新和生产制造。

《中国基层网财经》注意到,长飞光纤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在公司不同《招股说明中》出现大变脸,谨慎性存疑。

同时,长飞光纤和股东德拉克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仅靠区域划分来规避同业竞争备受质疑。而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也是否为规避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监管要求?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大变脸”

《中国基层网财经》查阅长飞光纤招股书发现,公司2015-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67.38亿元、81.11亿元和103.66亿元,同期净利润为5.5亿元、6.94亿元和12.35亿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长飞光纤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计金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呈上升趋势。

2015-2017年,长飞光纤应收票据分别为1.74亿元、1.76亿元和5.89亿元,应收账款分别为19.13亿元、18.82亿元和18.35亿元,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78%、44.53%和46.34%,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总额远超同期净利润,真可谓是一年忙到头,挣得多是“白条”。

《中国基层网财经》注意到,长飞光纤在2017年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政策为,对中国电信网络运营商及其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应收款3年内不进行计提坏账准备,3年以上直接计提坏账准100%。

而在2018年版本《招股说明书》中,长飞光纤应收账款对1年以内账龄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及其他信用良好企业的应收账款按照1%的比例计提坏账,对1年以内账龄的关联方和其他应收账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坏账。对账龄为3-4年、4-5年及5年以上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及其他信用良好企业的应收账款分别按照30%、50%以及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对账龄为3年以上的关联方及其他应收款项均按照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为此,发审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应收关联方款项、对应收中国电信网络运营商及其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账龄在3年以内款项的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坏账政策是否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

   解决关联方同业竞争全靠区域划分?

长飞光纤和股东德拉克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也备受市场关注。

《中国基层网财经》梳理长飞光纤招股书时发现,针对此问题长飞光纤在2008年时与德拉克科技签订了《光纤技术协议》,并分别又于2013年和2014年进一步签署修正案。该协议及相关修正案对双方市场区域划分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承诺。

其中,规定公司销售区域为亚洲(除中东,但包括以色列),德拉克科技的销售区域为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除以色列以外的中东地区,同时还约定若德拉克科技持有或控制的长飞光纤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0%(不含20%),则合作协议中的区域销售划分部分失效。而本次发行后,德拉克科技持股比例将降至23.73%,若上述协议到期失效或其持股低于20%的红线,公司在现有销售区域将面临来自德拉克科技的强有力竞争。

德拉克科技是光纤光缆行业内领先制造商,对长飞光纤的专利技术许可多达21项,涉及区域涵盖了中国、韩国、日本、美国、欧盟等地区,倘若协议到期或持股低于20%,导致竞争开放,长飞光纤现有的技术优势,较高的毛利是否可持续,都将成为未知数。

仅靠区域划分,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与德拉克的同业竞争问题?

   无实控人疑为规避同业竞争监管

从长飞光纤招股书中可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有3家,为央企子公司华信、意大利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德拉克科技和A股主板上市公司长江通信,分别持有公司26.37%、26.37%和17.58%的股份,无一致行动关系,且公司共有12名董事,上述3家股东分别推荐3名、3名和2名。

关于控股股东的问题长飞光纤并没有给出准确的交代。仅表明公司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发审委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依然要求公司说明没有认定华信等三个主要股东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为规避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监管要求。

长飞光纤处于光纤光缆行业,而德拉克、长江通信关联方也在相同行业内开展业务。

梳理长江通信的背景资料可知,长江通信的控股股东为烽火科技。而烽火科技控制的烽火通信则和公司有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公开资料显示,烽火通信的主营业务为光纤通信和相关通信技术、信息技术领域科技开发。根据烽火通信2015年、2016年年报显示,其主营业务范围中包括光纤和线缆,该项收入分别为34.03亿、44.47亿。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长飞光纤没有认定华信等三个主要股东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为规避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监管要求?

《中国基层网财经》就上述问题向长飞光纤求证,但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责任编辑:杜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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